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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化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以房地产开发而著名。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张某发现公司董事长王某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极高的价格购进了其妻子所设立的公司生产的建筑原材料,给化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张某向监事会反应了该情况,请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认为张某只持有了公司5%的股权并且才连续持有1年,无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又鉴于董事长对监事会施加的压力,决定不处理此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张某无权提起诉讼

B: 假如张某有权提起诉讼,张某应当先请求董事会解决,只有董事会也不解决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C: 假如张某有权提起诉讼,张某应当以化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

D: 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张某才有权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解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选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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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以房地产开发而著名。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张某发现公司董事长王某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极高的价格购进了其妻子所设立的公司生产的建筑原材料,给化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张某向监事会反应了该情况,请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认为张某只持有了公司5%的股权并且才连续持有1年,无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又鉴于董事长对监事会施加的压力,决定不处理此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2、化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房地产开发而闻名。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张某发现公司董事长王某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极高的价格购进了其妻子所设立的公司生产的建筑原材料,给化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张某向监事会反映了该情况,请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认为张某只持有了公司5%的股权并且才连续持有1 年,无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又鉴于董事长对监事会施加的压力,决定不处理此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3、化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房地产开发而闻名。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张某发现公司董事长王某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极高的价格购进了其妻子所设立的公司生产的建筑原材料,给化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张某向监事会反映了该情况,请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认为张某只持有了公司5%的股权并且才连续持有1 年,无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又鉴于董事长对监事会施加的压力,决定不处理此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自建一条生产线,与该生产线建造相关的情况如下:2019年1月2日,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门筹集生产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债券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票而年利率为10%,实际利率为8%,发行价格为5500万元,另在发行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佣金100.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9.35万元。生产线建造工程于2019年1月2日开工,釆用外包方式进行,预计工期1年。有关建造支出情况如下:2019年1月2日,支付建造商1000万元;2019年5月1日,支付建造商1600万元;2019年8月10,支付建造商1400万元。2019年9月1日,生产线建造工程出现人员伤亡事故,被当地安监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至2019年12月底整改完毕。工程于2020年1月1日恢复建造,当日向建造商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建造工程于2020年3月31日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试生产出合格产品。为帮助职工正确操作使用新建生产线,甲公司自2020年3月31日起对一线员工进行培训,至4月30日结束,共发生培训费用120万元。该生产线自2020年5月1日起实际投入使用。甲公司将闲置专门借款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月收益率为0.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20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为()万元。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GD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售价不含增值税。销售商品时同时结转成本。2017年12月GD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本月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30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40万元。(2)本月销售原材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该批材料成本3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3)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15万元(4)12月31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2万元。(5)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6)本月累计计提职工工资125.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8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9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5万元,财务人员工资1.5万元。(7)该公司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2017年应纳所得额为400万元201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5万元,年末余额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为3万元,年末余额为8万元,假定按年确定所得税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GD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利润表中以下问题(6)下列各项中,应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列示的有( )。 8、华东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不考虑增值税因素):(1)2×21年3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6 000万元,预计使用80年,当月华东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始建设一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出售;至2×21年12月31日,住宅小区尚未完工,共发生开发成本1 80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2)2×21年4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7 500万元,预计使用70年,华东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增值后转让,2×21年末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5 000万元。(3)2×21年5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9 000万元,预计使用80年。取得当日,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将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年末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华东公司对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作为固定资产的地上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预计净残值均为零。华东公司对于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下列各项关于华东公司2×21年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9、华东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不考虑增值税因素):(1)2×19年3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6 000万元,预计使用80年,当月华东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始建设一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出售;至2×19年12月31日,住宅小区尚未完工,共发生开发成本1 80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2)2×19年4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7 500万元,预计使用70年,华东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增值后转让,2×19年末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5 000万元。(3)2×19年5月华东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9 000万元,预计使用80年。取得当日,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将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年末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华东公司对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作为固定资产的地上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预计净残值均为零。华东公司对于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下列各项关于华东公司2×19年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10、英明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外购一项投资性房地产,购买价款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9年发生的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下:2019年6月30日开始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将继续用于经营出租。改扩建之前英明公司2019年1月份至6月份确认租金收入45万元。改扩建期间共发生改良支出100万元,均满足资本化条件,2019年9月30日改扩建完成并对外出租,租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月租金20万元,改扩建后预计剩余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仍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9年10月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日常维护,发生维护支出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英明公司2019年因持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影响损益的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