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已知乙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在规定期限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企业吸收合并后,乙公司债权人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并方清偿债权100万元。已知于某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但是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偿该笔债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由甲公司承担该笔债权
B: 由乙公司承担该笔债权
C: 若甲公司承担该笔债权后,可以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D: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于某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乙公司
【考点】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分立
【解题思路】掌握合并、分立中的债务承担
【具体解析】(1)选项ABC: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2)选项D: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答案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