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赵某为执行董事,周某为监事。赵某和总经理钱某协助股东孙某抽逃出资,持股8%的股东李某气愤之下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李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以自己的名义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返回抽逃的出资
B: 要求赵某、钱某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C: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D: 要求周某与孙某承担连带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