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向乙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票据,后丙将该票据盗走,并伪造了乙的签章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后丙因未能及时偿还丁的货款而将该汇票质押给丁,并在票据上记载了“设质”字样。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享有票据权利
B: 丁不享有票据质权
C: 丁享有票据质权
D: 丁的票据质权不成立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的成立与生效
【解题思路】熟悉票据的实质要件
【具体解析】(1)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C:丁善意取得票据质权;(3)选项D: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记载“设质”、与记载“质押”具有同等效力。本题选择C选项。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