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支票,收款人乙公司明知道A没有代理权仍然接受了该票据。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已付对价的丙公司。甲公司事后对A的代理行为并未进行追认。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代理行为有效
B: 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C: 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代理
【解题思路】熟悉票据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
【具体解析】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不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相应地,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本人在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但是,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其理由在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担保其具有代理权;如果其客观上没有代理权,因其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乙公司明知道A没有代理权,甲公司没有进行追认,乙公司不取得票据权利,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被代理人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D正确。
答案选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