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同城支票,付款人为甲公司开户行A银行。乙公司取得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3月1日,丙公司请求A银行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票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无权向( )行使追索权。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丁公司
D: A银行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
【解题思路】熟悉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具体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题选择BCD选项。
答案选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