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
B: 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C: 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D: 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解题思路】掌握非现金出资
【具体解析】(1)选项A: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是专有技术,无此规定,故不选;
(2)选项B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选项D: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