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 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 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 金某原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 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考点】本题考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解题思路】经济犯罪黑5类,个人原因事不过3
【具体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