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A: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选项BCD:其他合伙人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乙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丙和丁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应注意的是,丁应当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而选项D“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错误。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