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征得乙、丙、丁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出质行为效力待定
B: 乙、丙、丁可撤销该出质行为
C: 该出质行为无效
D: 该出质行为有效,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解题思路】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合伙人甲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乙、丙、丁的一致同意,就擅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该出质行为无效。故 C 选项正确,ABD选项中可撤销、有效、效力选定都是错误说法。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