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为私利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了 100 万元的损失,事发后 1 个月乙、丙、丁一致同意将甲除名并作出书面决议,通知了甲。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B: 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 乙、丙、丁决议将甲除名之前不可以终止对甲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D: 甲可以提前 30 天直接通知乙、丙、丁自愿退伙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退伙
【解题思路】掌握除名退伙与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乙、丙、丁)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 C 选项错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于除名退伙的情形,不属于通知退伙的情形。故 D 选项错误。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