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 甲、乙二人因意外事件给事务所造成 100 万元债务,丙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10 万元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二人造成的债务由此甲、乙承担全部责任
B: 甲、乙造成的债务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丙造成的债务丙承担无限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D: 丙造成的债务丙承担无限责任,甲、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解题思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顺序:合伙企业承担首位责任。
【具体解析】BD 选项:《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丙)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甲、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甲、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 BD 正确,AC 错误。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