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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李某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会导致李某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的有( )。

A: 李某认缴出资 10 万元实际上分文未出

B: 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时私拿回扣

C: 李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00 万元

D: 李某丧失合伙协议要求合伙人必须具有的国家二级厨师资格

答案解析

【考点】退伙
【解题思路】掌握除名退伙的四个情形。
【具体解析】ABC 选项:《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A 选项);(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 选项);(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B 选项);(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故 ABC 应选;选项 D:《合伙企业法》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合伙人当然退伙,D 不选。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答案选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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