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B: 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C: 2014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
D: 孙某应该在2016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解析】(1)选项A: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而本题中的戒指是遗失物,即脱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2)选项BCD: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孙某最迟应在2016年2月25日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故选项D正确;如果孙某依法请求王某返还时,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2014年2月25日,孙某并未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故孙某仍为戒指的所有权人,选项C正确。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