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银行借款 10 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开设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借款到期,银行要求甲偿还本息共计 11 万元,甲无财产可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可私自对外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取得转让款来偿还借款
B: 甲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C: 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D: 银行可直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解题思路】掌握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具体解析】选项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 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 BC 正确;选项 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选项 D 错误。
答案选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