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律师事务所退出,丁加人事务所成为新的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事务所被判决其应向客户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