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乙公司受丙公司欺诈而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支付水电费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丙公司为无权处分
C: 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D: 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解题思路】熟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具体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即受让人受让票据权利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受让人付出了相当对价,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特别规定受让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受丙公司欺诈而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丙背书转让票据给丁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丁依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但丙作为在票据上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所以 C 错误。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