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于2012年1月1日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以其自有的一间厂房出资,该厂房自2012年1月10日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某以自有的一幢房屋出资,该房屋于2012年1月12日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李某和王某、张某商量该房屋自己要先住一段时间,等新房装修之后再交付。后张某、王某、李某之间因为出资事宜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受理后责令李某、王某限期内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交付。王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日办理厂房的权属变更登记,李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0日将用作出资的房屋交付。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如果王某主张自2012年1月10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 如果王某主张自2013年1月1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如果李某主张自2012年1月12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如果李某主张自2013年1月10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选项C:出资人已经就相关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