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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有( )。

A: 物权法律制度

B: 反垄断法律制度

C: 票据法律制度

D: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B选项属于经济法部门,ACD均属于民商法部门。

答案选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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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社会法部门的有()。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2020回忆·多选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有(   )。 6、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至少向( )家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7、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的投标文件为( )。 8、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9、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该工程评标时间应为( )。 10、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