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做任何的声明。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工作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8年9月1日,乙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30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B: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
C: 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D: 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
【考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解题分析】掌握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具体解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起算,整个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因乙在2018年9月1日耽误30日,并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因此,选项C当选。选项A、B、C均不选。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