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玩具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玩具1000件,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货款,乙于收到货款1个月后发货。同年3月30日,甲调查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定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 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应当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 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 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考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解题思路】掌握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特征
【具体解析】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道题针对的是不安抗辩权,选项D正确,其余选项与题意不符。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