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多方调查发现,乙对丙享有2个月后到期的1万元债权,丁因赌博欠乙2万元。另外,乙在3个月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人身伤害赔偿金对戊享有5万元的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戊享有4万元的债权。乙对其享有的债权均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乙对丙享有的1万元债权
B: 乙对丁享有的2万元债权
C: 乙对戊享有的5万元债权
D: 乙对戊享有的4万元债权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题思路】掌握债权人代位权
【具体解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乙对丙享有未到期的债权(A)、对丁享有的不合法的债权(B)、对戊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C),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