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8年3月1日,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签字,合同中没有关于保证方式的条款。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应当于2x19年3月1日还款,保证期间也截止到该日。甲到期拒绝还款,乙于同年4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乙起诉甲至人民法院,法院于2x19年5月9日作出要求甲还款的判决,对于甲的强制执行至2x19年6月25日完毕。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B: 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丙的保证期间截止到2x19年9月1日
D: 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从2x19年6月25日起算
【考点】保证
【解题思路】掌握保证责任的要求
【具体解析】(1)2x18年3月1日,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签字,合同中没有关于保证方式的条款,视为一般保证责任。选项A不正确,当选;
(2)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应当于2x19年3月1日还款,保证期间也截止到该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选项B正确,不当选;
(3)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选项C正确,不当选;
(4)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选项D正确,不当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