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铭建筑公司与平阳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志铭建筑公司为平阳置业公司承建写字楼一栋,工程总造价150000万元,由志铭公司全额垫资,但对垫资没有约定如何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平阳公司用在建工程向隆盛银行抵押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工程如期竣工后,因写字楼出租状况不佳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志铭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平阳置业公司表示仍无法支付工程价款。志铭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写字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志铭公司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B: 志铭公司可以自平阳置业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写字楼
C: 志铭公司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18个月,自平阳置业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D: 志铭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
【解题思路】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
【具体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选项A正确;
(2)选项BC: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选项BC正确。
(3)选项D: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选项D错误。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