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 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C: 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解题思路】记忆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主要包括人事权、经营建议,维护自身利益,代为诉讼。
【具体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A正确;(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C正确;(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D正确。选项B不属于此列,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范畴。
答案选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