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 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 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 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考点】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辨析合伙企业、合伙人与第三方三者之间的关系与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除非第三人知道,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乙接受甲的清偿有效,不必返还,选项A不正确,选项B不正确,选项C不正确。合伙人甲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