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7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7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
D: 70万元
3月8日卖出,9月3日买入的3万股构成短线交易,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为30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