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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14年41日,长江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16 000万元。工程自20145月开工,预计20163月完工。至201512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3 600万元。长江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4 40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5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7 000万元。20151231日长江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A: 0

B: 200

C: 800

D: 1 000

答案解析

【考点】完工百分比和建筑合同预计损失

【答案】B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了利润的相关问题。20151231日的完工百分比=13 60017 000×100=80%,20151231日应确认的预计损失=(17 000-16 000)×(1-80)=200(万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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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4月1日,长江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16 000万元。工程自2014年5月开工,预计2016年3月完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3 600万元。长江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4 40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5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7 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2、20×6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6年5月开工,预计20×8年3月完工。甲公司20×6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履约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 3、20×6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6年5月开工,预计20×8年3月完工。甲公司20×6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履约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 4、20×6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6年5月开工,预计20×8年3月完工。甲公司20×6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 5、20×6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6年5月开工,预计20×8年3月完工。甲公司20×6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 6、2017年4月1日,华东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工程自2017年5月开工,预计2019年3月完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0万元。华东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7、2017年4月1日,华东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工程自2017年5月开工,预计2019年3月完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0万元。华东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7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8、2013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13年5月开工,预计2015年3月完工。甲公司2013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4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9、2013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一项承担某工程建造任务的合同,该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工程自2013年5月开工,预计2015年3月完工。甲公司2013年实际发生成本216万元,结算合同价款180万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际发生成本680万元,结算合同价款300万元。甲公司签订合同时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0万元,因工人工资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2014年年末预计合同总成本为8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合同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万元。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