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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判断题】

【2306325】在客户已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前提下,以原始凭证(如水电费单据)或原始数据为基础,记录易于确定其金额并且重复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性或机械性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日常性或机械性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日常性或机械性的会计和记账服务通常不需要很多职业判断。这类服务的例子包括:在客户已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前提下,以原始凭证(如水电费单据)或原始数据为基础,记录易于确定其金额并且重复发生的交易。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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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2、甲公司2×2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12月1日,发出A产品一批,委托乙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乙公司按照A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甲公司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其他经销商),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乙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A产品的20%。(2)12月10日起,开始为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共计已发生成本165万元。(3)12月12日,接受丁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至12月31日,来料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共计领用来料加工原材料的40%,实际发生加工成本185万元。假定甲公司在完成来料加工业务时确认加工收入并结转加工成本。(4)12月15日,因客户要求,采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戊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当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戊公司收取货款。至12月31日,戊公司尚未提货,甲公司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下列各项中,作为甲公司2×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示的有(  )。 3、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4、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5、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6、甲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12月1日,发出A产品一批,委托乙公司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乙公司按照A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甲公司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其他经销商),12月310,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乙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A产品的20%。 (2)12月10日起,开始为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共计已发生成本165万元。 (3)12月12日,接受丁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至12月31日,来料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共计领用来料加工原材料的40%,实际发生加工成本185万元。假定甲公司在完成来料加工业务时确认加工收入并结转加工成本。 (4)12月15日,因客户要求,釆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戊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当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戊公司收取货款。截至12月31日,戊公司尚未提货,甲公司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下列各项中,在甲公司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项目列示的有( )。 7、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华东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华东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8、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华东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有关华东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