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掌握了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确切证据,根据合伙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不可以( )。
A: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直接解除合同
解析: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甲方是交货方式先履行的一方,行使的应该是不安抗辩权。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