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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兴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兴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兴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兴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 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 丙公司只能通过兴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甲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正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另一股东乙公司对该事项未参与,无过错则无责任,选项BC错误;股东甲与兴盛公司对债权人丙负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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