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6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 2017年3月1日
B: 2018年4月1日
C: 2019年3月1日
D: 2019年4月1日
【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
【解题思路】掌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具体解析】买卖合同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所以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9年4月1日,故选项D当选,选项A、B、C均不选。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