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由于甲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由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作为入伙人也应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退伙的合伙人乙也应承担责任。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