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总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2017年)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甲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事故的破燃气炉系甲、乙、丙共同决定购买)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