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甲居民企业以1100万元对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居民企业30%的股权。2018年9月甲企业从乙企业撤回全部投资,取得资产2000万元。至2018年9月,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共1400万元。甲企业撤资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 )万元。
A: 2000
B: 900
C: 420
D: 480
【考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解题思路】掌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解析】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者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故1100万元应作为投资收回,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故甲企业应确认股息所得=1400×30%=420(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故甲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100-1400×30%=480(万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