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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 )。

A: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C: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D: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解析

【解析】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减少时,应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时间改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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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   )。 2、【2002•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 )。 3、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4、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5、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   )。 6、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   )。 7、甲为红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现红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进行了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红光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8、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已知乙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在规定期限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企业吸收合并后,乙公司债权人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并方清偿债权100万元。已知于某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但是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偿该笔债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9、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已知乙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在规定期限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企业吸收合并后,乙公司债权人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并方清偿债权100万元。已知于某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但是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偿该笔债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