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50万元,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1)选项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选项A: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选项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