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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以()

A: 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B: 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C: 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D: 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答案解析

政府的决算报告以首付实现制为基础,使用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编制。

答案选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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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GD公司2017~2018年发生如下与股票投资有关的业务(企业将购入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和核算):(1)2017年4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股票8000股,每股买入价为18元,其中0.5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20元。(2)2017年4月18日,收到A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3)201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每股市价下跌至16元。(4)2018年2月3日,出售持有的A公司股票6000股,实得价款104000元.应交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税率为6%。 (5)2018年4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派发0.1元。2018年4月30日,收到派发的现金股利。 (6)2018年12月31日,A公司的股票市价为17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12月31日,GD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4、【3000216】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均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 5、甲公司 2×15 年发生下列交易或事项:(1)以账面价值为 18 2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乙公司 100% 股权,合并日乙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 12 000 万元;(2)为解决现金困难,控股股东代甲公司缴纳税款 4 000 万元;(3)为补助甲公司当期研发投入,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000 万元;(4)控股股东将自身持有的甲公司 2% 股权赠予甲公司 10 名管理人员并立即行权。不考虑其他因素,与甲公司有关的交易或事项中,会引起其 2×15 年所有者权益中资本性项目发生变动的有( )。 6、甲公司 2×15 年发生下列交易或事项:(1)以账面价值为 18 2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乙公司 100% 股权,合并日乙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 12 000 万元;(2)为解决现金困难,控股股东代甲公司缴纳税款 4 000 万元;(3)为补助甲公司当期研发投入,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000 万元;(4)控股股东将自身持有的甲公司 2% 股权赠予甲公司 10 名管理人员并立即行权。不考虑其他因素,与甲公司有关的交易或事项中,会引起其 2×15 年所有者权益中资本性项目发生变动的有( )。 7、甲公司 2×15 年发生下列交易或事项:(1)以账面价值为 18 2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乙公司 100% 股权,合并日乙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 12 000 万元;(2)为解决现金困难,控股股东代甲公司缴纳税款 4 000 万元;(3)为补助甲公司当期研发投入,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000 万元;(4)控股股东将自身持有的甲公司 2% 股权赠予甲公司 10 名管理人员并立即行权。不考虑其他因素,与甲公司有关的交易或事项中,会引起其 2×15 年所有者权益中资本性项目发生变动的有( )。 8、甲公司 2×15 年发生下列交易或事项:(1)以账面价值为 18 2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乙公司 100% 股权,合并日乙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 12 000 万元;(2)为解决现金困难,控股股东代甲公司缴纳税款 4 000 万元;(3)为补助甲公司当期研发投入,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000 万元;(4)控股股东将自身持有的甲公司 2% 股权赠予甲公司 10 名管理人员并立即行权。不考虑其他因素,与甲公司有关的交易或事项中,会引起其 2×15 年所有者权益中资本性项目发生变动的有(   )。 9、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以 (       )。 10、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