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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司法解释

答案解析

【解析】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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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2、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3、某公司受经济环境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年来持续亏损,急需降低经营成本,为此,公司计划实施经济性裁员 20 名。公司提前 20 日向工会说明了相关事项,听取了工会意见,之后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了裁员方案,随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企业实施裁员。得知被列入裁员名单后,赵某和李某非常不满。赵某觉得自己离退休都不到两年了,没有功劳还有苦劳,李某更是不满,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曾被确认因工负伤,还被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不能这样甩包袱。已知,公司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45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 2000 元。近两年来,赵某和李某月工资都是 4000 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 4、关于税务规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务部门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B.税务规章可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C.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D.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宣布无效E.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设A公司2×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均为0。2×15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2×15年发生的交易事项中,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的事项如下:(1)2×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万元,A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12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均为0。(2)A公司于2×15年6月30日将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6.5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下列有关A公司2×15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6、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设A公司2×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均为0。2×15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2×15年发生的交易事项中,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的事项如下:(1)2×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万元,A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12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均为0。(2)A公司于2×15年6月30日将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6.5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下列有关A公司2×15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A公司为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销售企业,根据中央和地方执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计算,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6万元,政府额外补贴9万元,新能源客车售价30万元,政府额外补贴60万元。2×18年,甲公司新能源轿车销售量为4 000辆,新能源客车销售量为2 000辆,全部货款已经收到;每辆新能源轿车产品成本12万元,新能源客车产品成本80万元。下列说法说法正确的是( )。 10、甲公司为工业企业,不考虑增值税等税费,除特殊说明外,对无形资产均采用直线法摊销且预计净残值均为0。2019年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1)2019年1月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准备建造办公楼,建成后交付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当月投入准备建造办公楼工程。至2019年12月末仍处于建造中,已经发生建造成本200万元(包括建造期间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摊销)。(2)2019年3月甲公司以竞价方式取得一项专利权,支付价款为100万元,当月投入生产A产品,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预计可生产A产品1000万吨,2019年生产A产品50万吨,按照产量法计提摊销。至年末A产品全部未对外出售。(3)2019年4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B产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甲公司每年年末按销售的B产品销量每吨支付使用费5万元,使用期3年,预计可销售B产品为60万吨。2019年销售B产品10万吨并支付商标使用费5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2019年年末财务报表的列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