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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甲因个人原因欠丁银行100万元借款,丁银行亦欠“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丁银行可以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B: 丁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在“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甲可以用其从“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丁银行的借款

D: 如果甲无力清偿丁银行的借款,丁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新希望”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答案解析

选项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CD: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选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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