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伦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甲、乙、丙、丁、王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甲、乙的业务执行行为,丁享有监督权
C: 对甲、乙的业务执行行为,王某享有异议权
D: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乙享有异议权
【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题思路】掌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规定。
【具体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丙不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其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即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据此可知,乙享有异议权,而王某不享有异议权。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