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作为出资,与赵某、钱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经赵某和钱某同意,甲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
B: 甲可不经赵某和钱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 乙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 乙可要求赵某和钱某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区分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甲经赵某和钱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乙。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甲不经赵某和钱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乙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乙只是甲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赵某和钱某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