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 债权人可以要求孙、李清偿全部债务
D: 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赵、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解题思路】掌握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中合伙人的责任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正确。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孙、李作为有限合伙人,应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C说法错误。
答案选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