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的以下行为中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是( )。
A: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 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考点】本题考核抽逃出资
【解题思路】记住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
【具体解析】《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