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甲的股权比例仅为8%,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正确;选项C: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所述情形(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但不意味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具备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选项D:本题所述情形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条件。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