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21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21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21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D: 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考点】承诺的迟到
【解题思路】学会区分承诺的迟到与迟到的承诺。
【具体解析】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正确,其余选项错误。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