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考点】合伙人的退伙
【解题思路】除名退伙
【具体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