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设在W市。2016年7月份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承包位于Y市的一项建筑工程,含增值税总价款9990000元。按合同约定,当月实际预收含增值税价款3330000元。 (2))购进工程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0元,购进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建筑物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购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00元,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80元。 (3)向乙公司出租闲置施工设备,含增值税租金11700元/月,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共计70200元。 已知: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计算甲建筑公司当月承包Y市建筑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9990000÷(1+11%)×11%=990000元
B: 3330000÷(1+11%)×11%=330000元
C: 9990000×11%=1098900元
D: 3330000×11%=366300元
【解析】(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甲建筑公司当月承包Y市建筑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3330000÷(1+11%)×11%=330000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