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 2010年6月30日之前
B: 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 2011年6月31日之前
D: 2011年12月31日之前
延付或者居租金诉讼时效期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至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总论的“诉讼时效”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1年考试中心开通的实验班模拟试题(二)单选第六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1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初级经济法》241页第3题、251页单选第1题、《经典题解•初级经济法》18页例题2单选题、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16页第1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叶青老师考前串讲班中重点提及。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