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5日,孙某到某某公司上班,但直到2018年2月5日某某公司才提出与孙某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该行为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 视为甲公司自2018年3月10日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视为甲公司自2017年2月5日已经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甲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12个月的2倍工资
D: 甲公司应在2017年3月5日前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选项A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2018年2月5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 1个月的次日(2017年3月5日)至满 1年的前 1日(2018年2月4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11个月)。
答案选 ABC